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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发展的制度性建设
2023-11-04 13:40:41点击:232次

解决质押监管发展中的桎梏,真正让质押监管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实体经济的作用,首要是强化制度性建设。没有良好的规范和引导,无论质押监管理论上有多好的效应,出台多少扶持性政策,最终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绊脚石。在当前形势下,亟须从三个方面强化制度建设。 

(一)尽快制定可操作且可执行的融资性贸易判定条例。在严格禁止国企从事融资性贸易的同时,允许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运营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和服务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和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收益。这一行为的出发点并非服务或助力产业运行,而是借助金融手段获取资金或增加流水。因此,出台政策严禁此类行为是完全正确且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实现实体经济发展。  

但需要关注的是,不能因为限制融资性贸易而影响无辜企业。许多央企、国企在产业链供应链运营中自然会涉及金融活动,如反向保理、信用融资、反向采购等。没有金融活动支撑,“稳链、补链、强链”的目标将受到挑战。目前,大多数央企、国企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足够的规范和判定标准。操作中缺乏足够的规范和判定标准。实际上,可制定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以促进质押监管发展。

(二)尽快出台对信用流转类业务的规范。近年来,信用流转成为众多大型企业推动质押监管“标配”产品,原本有益于实体经济发展,让核心企业的信用实现了多级穿透,并能有效防范三角债问题。然而,随着大型企业或机构不断涌入,这一金融产品已经出现了变味,反而成为危害上游供应商的手段。其主要表现是账期越来越长,并且在多级供应商贴现时,采用垄断式贴现,导致很多大企业凭借手中牌照争做“二银行”,从中获利。因此,强化对信用流转业务的规范也是当务之急。就目前商业运行状况来看,短期内完全取消信用流转或用供应链票据整合该类业务显然难以实现。我国商业贸易中尚有很多非标活动或者较为复杂的业务关系,在较长时间内“双轨制”会一直存在。  

因而,尽快规范此类业务,发挥其应有的正面作用,抑制机会主义行为非常必要。具体而言,一是规范信单证开立的时长;二是打破垄断性贴现;三是对平台加息进行一定的限制;四是对流转背书的要素进行规定;五是对平台帮助开立信单证实施穿透管理。  

(三)尽快完善有关大宗商品存货或仓单质押领域数字基础设施标准和资产管理登记公示体系。质押监管尚未完全激活的一个领域便是依托“物的信用”开展的仓单存货类金融服务,并且这一业务年年都出现问题。  一是缺乏行业级供应链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近年来,一系列数字化标准出台,诸如《大宗货物电子仓单》《大宗货物电子运单》《数字化仓库评估规范》等,这一工作还需要不断深化,包括分行业的货物监管技术及管理标准等需要体系化的规范。二是对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参与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需要加以研究。一般而言,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涉及质权人、出质人、保管方、监管方、贸易平台方、处置方、技术服务商等参与者,各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时收取什么样的费用,这些需要制度性建设。三是关于电子仓单或其他电子单证的登记公示以及全流程可追溯管理问题。要解决仓单质押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就需要建设一个权威性、穿透性的电子单证登记公示管理平台。不仅登记公示电子单证,获取权利凭证,而且能与数字化基础设施连接,追溯电子仓单背后物的信用。上述制度性建设无疑对于促进大宗供应链金融提供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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