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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仓单质押融资?
2022-03-08 10:19:20点击:1434次

(一)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模式

仓单质押融资是指融资方提供由仓储方开出的仓单,将仓单交付贷款方作为质押担保,从而寻求贷款方提供融资。仓单质押融资的业务流程大致如下:1、由融资方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货物,或者由第三方出质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货物,交付仓储方进行保管;2、仓储方向融资方出具与存放货物对应的仓单;3、融资方将仓单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仓储方签章,然后交付给贷款方;4、贷款方与融资方签订贷款合同、仓单质押合同,约定以仓单质押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5、与此同时,贷款方、融资方、仓储方往往会签订三方仓单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仓储方对仓单项下的货物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贷款方的指示放货,此时仓储方开始扮演监管人的角色;6、融资方按时还款,贷款方向其释放仓单。

(二)仓单质押的成立要件

在仓单质押融资中,仓单质押应当合法有效设立,只有仓单质押有效设立,在融资方未能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才能对仓单项下的货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有效设立仓单质押,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其一,仓单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仓单须有保管人的签章,仓单须交付贷款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并没有这一要求,因此在《民法典》施行以前,仓单质押只需要将仓单交付贷款方,而在《民法典》施行以后,除了将仓单交付贷款方以外,还需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及由保管人签章。而且需要区分纸质仓单与电子仓单,纸质仓单明显属于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仓单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并未强制要求办理质押登记;而电子仓单是否属于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仓单质权是否是登记设立?目前尚无定论,但在《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院认为,可以将电子仓单例外地视为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从而以登记作为质权成立的条件。

其二,仓单项下货物必须真实存在。仓单应当是仓储方基于融资方真实存放货物情况而开具,若融资方伪造仓单,也就是仓单对应的货物根本就不存在,那么即使仓单质押符合形式要件,仓单质权也不能成立,贷款方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其三,仓单项下货物的范围能够合理识别并确定。《担保制度解释》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在仓单质押中,仓单上往往会载明相关货物的名称、品类、规格、数量等信息,但仅仅在仓单上明确记载是不够的,仓单项下的货物需要特定化,需要与其他货物区分开来,否则可能面临质权无法设立的风险。根据《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第六十三条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实现仓单项下货物的特定化:一是客观范围的特定化,可以通过仓库的独立性、货物的区隔等实现存货的明确化、可识别性,不致与非质押物混同;二是价值的特定化,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流动质押的最低价值或数量限额,即使质押物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也可以通过监管人及时更新并报告质物清单的方式,使质押物始终维持在一个相对清晰、确定的状态。

文章来源:CSFZK供应链服务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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