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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
2022-02-15 15:35:49点击:1290次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动产质押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动产质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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